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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hhxzfbgs/2025-00277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8-2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红河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4号提案的答复

严立、孙子平等委员

你们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红河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第34号提案《关于新建规模采石场的建议》,针对你们提出的意见建议,经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将你们的提案中涉及建议答复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云政办发〔202444号)文件要求,提高露天采石(砂)准入门槛。除硅石、石英砂等特殊需求矿产外,停止新建开采规模低于100万吨/年的露天采石(砂)场,根据红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红河县矿产资源现状,红河县内暂无符合年开采量100万吨/年资源的采石场可供开采,后续若发现具有100万吨/年开采规模资源的采石场,按要求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挂牌出让。

二、依照《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要求开展工作。在河道清理疏通治理工程中,保证所有参与企业公平竞争,全过程公开透明。同时,严格执行该意见第四条规定,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等工程进行采砂的,需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依法整治疏浚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销售,确需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将兼顾工程推进与企业发展,确保各项工作合规有序。

三、鼓励私人建房使用商品混凝土,能有效提升民房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但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私人建房基数庞大,没有相关政策要求,无法强制性要求私人建房使用商用混凝土。

    感谢你们对我县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红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