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改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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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fgj/2026-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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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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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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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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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红河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定价成本监审报 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我们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红河县污水处理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调查项目
红河县污水处理费定价成本。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
(四)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行业会计制度;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096号)。
(六)《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
(七)《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102号)。
三、成本监审的主要程序
根据省州关于建立城镇供水价格和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的安排部署,我县及时建立了城镇供水价格和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从2025年10月起,每月底上报了《城镇供水价格和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情况调度表》。城镇供水价格每运行3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后要及时开展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适时调整收费标准。红河县城镇供水价格和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重新调整后于2022年12月13日下发文件,2023年1月开始执行,到2026年2月已运行3年。根据动态调整机制,我局于2月2日向红河县污水处理厂下发了《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费成本监审的通知》和相关的成本监审表,3月20日我局收到红河县污水处理厂填报的污水处理费成本调查表,按照成本监审相关规定,成立了成本调查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对上报材料审核,并于4月1日开始对该单位进行实地成本调查。在对单位的基本情况、污水处理投入、运行费用等基本数据进行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文件,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原则,对红河县污水处理厂上报的各项成本数据进行审核、调整和测算,测算出红河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单位定价成本。根据审核情况,经集体讨论后起草成本调查告知书,并于2026年5月25日送达,被监审单位无异议。
四、红河县污水处理基本情况
红河县污水处理分为两个环节,一是污水收集输送环节,此环节由红河县自来水厂负责;二是污水处理环节,此环节由红河县污水处理厂负责。
污水收集输送环节共有职工3人,主要负责污水收集输送环节管网的日常维护。这一块费用开支红河县自来水厂有独立的账务。自来水厂还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缴,收缴的费用全额上交县财政局统筹,这些年来污水收集输送环节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则有自来水厂用其他收入来补贴。2023年污水处理费收入1350610.42元,2024年污水处理费收入1562472.88元,2025年污水处理费收入1802357.78元,三年平均1571813.693元。
污水处理环节由污水处理厂负责,红河县污水处理厂共有1个,位于勐龙大寨附近,距县城中心约9公里的勐龙村与勐龙河交汇处,厂区占地面积26.36亩,服务人口为3.3万人,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 1.0 万 m³/d,分两期建设,已建成污水厂建设规模 5000 m³/d,总投资5882.98万元。红河县污水处理厂采用CAST出水+混凝斜管沉淀池+纤维转盘滤+NaClO 消毒”的工艺进行污水处理,最后处理的污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主要服务范围为红河县城规划建成区,包括老城区莲花塘片区、普所龙片区、凹腰山片区及勐龙片区范围。于2009 年开工建设,2010 年 12 月通过试运行。 2014年委托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运营管理,2018年到目前移交红河州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合同三年一签,政府每年支付给该公司的运营管理费为191.05万。
红河污水处理厂共有12人,共设置8个岗位,其中,厂长1人,生产主管1人,运行岗4人,化验岗1人,机修岗1人、门卫1人、厨师1人、绿化环卫1人。
五、审核的主要内容及范围
(一)本次成本调查时间范围为2023年1月—2024年12月三个会计年度,按成本监审的相关规定,以被调查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人员工资表及按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为依据,合理测算定价成本。
(二)成本构成。污水处理费定价成本包括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污泥处置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构成。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药齐费、动力费、水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检测检验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污泥处置成本是指对污泥进行浓缩、消化、脱水、无害化处理及填埋、焚烧、运输等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期间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组织管理污水处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是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应负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价内税费。
(三)主要对红河县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查清污水处理厂项目投资、固定资产内容,核减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额;审核各项成本、费用构成、公摊费用的分摊方法和比例是否合理;重点对经营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详细审核和调整,并按照有关标准核增和核减应计入和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四)污水处理费定价成本核算方法
两个口径核算单位污水处理成本
一是单位污水处理成本污水处理核定总成本除以年实际污水处理总量;二是单位污水处理收费成本等于单位污水处理成本乘以定价区域内污水处理总量除以定价区域内需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总量。
单位污水处理成本=污水处理核定总成本÷年实际污水处理总量
单位污水处理收费成本=单位污水处理成本×定价区域内污水处理总量÷定价区域内需缴纳污水费的用水水量
六、成本费用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
(一)核增修理费。红河县污水处理厂上报的三年平均数为18615.76元,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也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故取固定资产原值的2%进行核定,核增修理费1207162.42元。
(二)核减固定资产折旧费:红河县污水处理厂上报三年平均数3649.05 元,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102号)中的《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参考表》及相关行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上报项目中的残值率、使用年限进行了核定,核减固定资产折旧费1852.36元。
七、成本审核结论
经审核,红河县污水处理厂年收费总成本2023年2976195.95元,2024年2860893.19元,2025年1265548.68 元,三年平均2372432.73元;2023年实际污水处理总量1541023.81立方米,2024年实际污水处理总量1494546.19立方米,2025年实际污水处理总量1565554.85 立方米,三年平均1533708.28立方米;2023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总量2207379.00立方米,2024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总量2069540.00 立方米,2025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总量2114144.00 立方米,三年平均2130354.33立方米。
经测算:单位污水处理成本=污水处理核定总成本÷年实际污水处理总量=2372432.73元÷1533708.28立方米=1.55元/立方米;
单位污水处理收费成本=单位污水处理成本×定价区域内污水处理总量÷定价区域内需缴纳污水费的用水水量=1.55元/立方米×1533708.28立方米÷2130354.33立方米=1.11元/立方米。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报告是根据红河县污水处理厂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人员工资表等为依据合理测算定价成本,其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二)本次成本核算不含土地费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费用(国家投资建设)及利润。
(三)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的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四)凡使用本报告者均应妥善保管和慎重使用本报告。由于使用不妥或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
附件:红河县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调查表。
附件【城市污水定价成本监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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